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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李沧区将财产保全期强制 拆除案涉建筑物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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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岛李沧区将财产保全期强制 拆除案涉建筑物情况反映

  人民日报、新华社全国各大媒体:

  我是青岛莱恩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可来。现将我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老虎山的国家级森林康养项目建筑物,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被李沧区政府组织强行拆除的情况反映如下。该事件违法情节之严重、社会影响之恶劣、对营商环境破坏之大,实属罕见!

  一、法院查封的房产突遭暴力强拆

  2026年9月17日上午,我接到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称已被法院查封的案涉建筑物区域突然停电。我从家中赶往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李家庵社区老虎山的现场查看,途中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拦截殴打致伤,随后被送往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虎山路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

  就在我被拦阻救治期间,处于法院财产保全范围内的建筑物,除山顶一处二层楼房外,其余15处均被大型挖掘机械损毁拆除。房间内的大量现金、案件材料、公司印章、财务账簿、办公用品及个人物品等,全部下落不明。

  据现场目击群众及多名知情人反映,此次强拆系青岛市李沧区政府联合虎山路街道办事处、李家庵社区组织实施,现场人员近百名,并动用大型机械对法院查封的建筑物实施了暴力拆除。我们认为,这是一起政府部门背弃契约精神、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恶性事件。

  二、被拆除建筑物系合法建设,并已纳入国家级森林康养项目

  2015年,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李家庵社区根据李沧区政府农办的书面文件要求,需建设森林防火培训中心,但因政府拨款仅数万元,社区无力完成建设。时任社区负责人找到我,希望我公司出资支持。我公司与社区签订代建协议,受托代建虎山路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培训中心、物资储备库及水电配套设施等工程,累计投资近800万元。项目于2015年底建成交付,此后一直作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发挥作用。

  2023年,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办改字〔2019〕121号)和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休闲露营等新业态”的部署,李家庵社区与我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申报“中国森林康养人家”项目。项目先后通过虎山路街道办事处、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核(李沧建管发〔2023〕131号),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2月,项目正式获批“中国森林康养人家试点建设单位”(中产联森林康养〔2023〕172号),我公司当选森林康养分会常务理事单位。2023年9月,项目取得李沧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编码:2309-370213-04-01-391178)。项目预计总投资2亿元以上,建成后可带动李沧区及周边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拉动就业、投资和消费,是完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

  至此,2015年建成的森林防火培训中心项目,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引下实现了定位调整和功能转型。

  2025年12月31日,青岛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康养旅居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进一步明确了青岛市政府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三、康养项目遭恶意举报,审批流程受阻

  因康养项目建设涉及使用林地,按照逐级报批要求,我公司积极协调项目属地管理方李家庵社区,多次向虎山路街道办事处报送审批材料。2025年初,虎山路街道办事处某负责人为泄私愤,以“康养项目破坏环境”为由,向生态环保督察部门恶意举报,相关审批材料亦被人为扣压,致使项目审批程序受阻。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据此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5000余元。

  一纸举报加一纸处罚,使康养项目审批陷入“死结”:若执行处罚,康养项目既有基础设施将全部灭失,我公司前期投入的上千万元将化为乌有,项目被迫终止;若不执行处罚,有关部门又以此为由继续搁置审批。项目进退两难、陷入停滞。

  四、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涉嫌重复处罚

  现存建筑物、道路、水井等设施均系2015年建成。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2021年曾就同一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社区和我公司积极配合并已履行完毕。此后因设施年久失修,加之康养项目验收需要,我公司仅对原有建筑物和设施进行了必要修缮加固。2025年再次处罚,属于重复处罚;无论是处罚程序还是处罚内容,均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内容,完全可以通过补植复绿、异地补种树木等方式履行,既能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又不影响康养项目继续推进审批。以不实举报为由长期搁置重点康养项目审批,是典型的庸政懒政怠政。

  五、我公司被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026年2月,我公司依法起诉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李家庵社区居民委员会,请求判令其支付森林防火培训中心等工程代建工程款,案号为(2026)鲁0213民初1619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建筑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造价为1000余万元。

  2026年7月2日,我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号为(2026)鲁0212行初121号。

  需要说明的是,提起诉讼并非目的。我公司希望借助司法介入,寻求既能盘活康养项目、又能妥善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问题的双赢方案。

  六、两案尚在审理、房产仍处查封状态,李沧区政府藐视司法实施强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已近三十年,知法守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然而2026年9月17日,李沧区政府却带头违法、知法犯法、公然妨害司法,强行拆除处于司法查封状态的房产,令人震惊!

  2026年9月7日,李沧区政府曾安排虎山路街道办事处、李家庵社区联合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征询我公司意见,我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解除。2026年9月17日,经向法院承办法官核实,法院并未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裁定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明知解除查封申请未获法院准许、查封裁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李沧区政府仍组织实施强拆,属于明知故犯,性质极其恶劣。

  

  

    

  文章来源:大中华公益网htt p://dazhonghuagongyi.woaichinesebax.com/a/caijing/gupiao/2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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